关于办理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审批手续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5-12-26 点击数:

关于办理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审批手续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单位: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现将审批2026年度公积金汇缴清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不得低于阿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阿拉善盟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阿拉善盟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谎报、瞒报。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40号)文件精神,认定阿拉善盟最低工资标准为2380/月,故我盟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下限为2380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文件及《阿拉善盟统计局统计数据发布单》,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阿盟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阿拉善盟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2024年盟统计局公布的阿拉善盟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9493元,故我盟2024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上限为3*9493元=28479元。缴存职工月均工资高于28479元的,缴存基数应低于或等28479元。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牧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全盟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2023年《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最低不得低于8%,最高不得高于12%。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按11比例进行缴纳

(二)全盟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2014年第11次常务会议纪要》(行署办发2014〕9号)文件规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

三、汇缴清册审批

(一)各单位务必于2025年12月20日前将加盖单位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情况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份)、年单位职工工资表报送我中心对口管理部审批。以上表格中涉及单位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信息、职工身份证号及职工联系电话等信息必须详实填报,以便中心更好地开展服务工作。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每年2月开始,各缴存单位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按月完成本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及时汇(补)缴本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缴存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在缴存职工工资发放完成3个工作日内从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转回资金。

四、其他要求

(一)为推进我盟住房公积金信息化进程,更好、更便捷的为缴存职工服务,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通知本单位未注册住房公积金手机APP或关注“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的缴存职工,尽快注册住房公积金手机APP或关注“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完成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完善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关乎缴存职工切身利益,信息不准确将无法通过互联网办理住房公积金各类业务及接收本人住房公积金各类动帐信息。

(二)未按时间要求到中心办理2026年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直接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开始办理2026年汇缴业务,造成2026年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错误,年内不允许再进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引发任何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的审批及缴存信息维护工作,认真抓好上述工作的落实,以保证住房公积金按时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

                                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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