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652号)、《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19号)文件及盟委办、行署办关于严格执行请休假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假种与假期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婚丧假、产护假、探亲假等。
第五条 婚假、产护假、哺乳假
(一)婚假。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 18 天。
(二)产护假。女教职工生育可请产假,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产假一般为 158 天,生育第三个子女产假一般为188 天;难产或剖腹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每胎可享受 25 天护理假。
(三)哺乳假。尚在哺乳期内的女教职工,可根据实际
情况为不满一周岁婴儿哺乳。
第六条 丧假、陪护假、探亲假
(一)丧假。教职工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去世须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一般不超过 5 天。
(二)陪护假。教职工的父母患病住院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护的,每年可以请陪护假,本人为独生子女的,一般不超过 20 天;为非独生子女的,一般不超过 10 天。
(三)探亲假。参加工作满 1 年或见习(试用)期满的教职工探望异地(国内,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生活的父母或配偶,可请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不予累计。
第七条 事假、病假及工伤假
(一)事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须在工作时间内办理的,可请事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核准。
(二)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假期一般根据医院的诊断书核准。因个人的不法行为导致的病伤,不能按病假处理。请病假 5 天以上应当提供医保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书,确需住院长期治疗的,应当提供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与诊断书相对应的病例材料复印件、有关病检凭证,否则不予准假。
(三)工伤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严格执行。
第三章 假期待遇
第八条 经部门批准、人事处备案且在批准假期之内的婚假、产假(含陪护假)、哺乳假、丧假和国内探亲假,按照国家、 自治区和盟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 2 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 2 个月不足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 11 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 11 年至 2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 21 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 6 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 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二)病假期间有关规定
1.病假工资每月按 30 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办法中所指的“基本工资” ,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
3.教职工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起计算。
4.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需重新提供相关诊断证明或病例资料) ,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5.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6.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 (学徒)期间时间相应顺延。
7.教职工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8.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9.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0.女教职工休产假期满,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由分管人事院领导批准后,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 教职工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教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 20 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 15 天 (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3.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20 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 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
4.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30 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50%计发。
5.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60 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6.除确因罹患疾病或者突发意外等不可抗事由外,教职工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 6 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 7 天(含 7 天)以上、15 天(含 15 天)以下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二)事假期间工资执行有关规定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 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所指的“基本工资” ,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
3.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 (熟练,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学徒期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 3 个月起,停发见习、学徒期工资,并延长见习学徒期。
5.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6.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7.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轮休调休待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 2 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 1 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的资格,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病事假工资待遇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按照学院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正处级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申请病事假,须填写《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处级干部请销假审批报备表》(附件 1), 由学院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审签,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双审批后,分别报党政办、人事处备案。
(二)副处级领导干部申请病事假,须填写《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处级干部请销假审批报备表》(附件 1)。请假 3 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 3 天(含 3 天)以上、7 天以下的, 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审签,报学院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审批;连续请假 7 天(含 7 天) 以上的,由部门研究决定后,部门主要领导审签,经学院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审批,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批准后,分别报党政办、人事处备案。
(三)科级及以下教职工请病事假,须填写《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报备表》(附件 2)。请假 7 天以内 (含 7 天),由部门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报部门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 7 天以上 30 天以内(含 30 天)的, 由部门班子研究决定后,部门主要领导审签,经学院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连续请假 30 天以上的,由部门班子研究决定后,经所在部门签批意见,学院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审批,分管人事院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四)请假必须提前办理,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为请假或事后补请假手续。在出差或探亲期间突发疾病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等特殊情况下,可于当时口头或电话向批准人请假,事后需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时,部门和教职工要对工作有适当的安排,原则上不能影响正常工作。续假必须在批准假期结束前提出申请。销假手续应在批准假期结束时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寒暑假及法定假日外出,正处级领导干部执行院长、党委书记双审批制度;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学院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审核、院长审批,报党政办备案;科级及以下教职工由所在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经上级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工资待遇按《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在职人员攻读学位及进修学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请销假手续原则上通过 OA 系统逐级审批;连续请事假 30 天(含 30 天)以上的,请假手续需履行纸质材料逐级审批;连续请病假 30 天(含 30 天)以上的,要提供综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治疗相关资料复印件,需履行纸质材料逐级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学院各处级单位应健全完善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考勤教职工到岗到位情况,实行每天上、下班签到,按月公布教职工出勤情况,接受纪检处监督,教职工全年累计出勤情况要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绩效发放挂钩。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销假实行备案制。请假人员应当据实填写《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报备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备案工作由党政办负责,每年年底前将备案情况梳理汇总后报组织统战部,纳入年终干部考核。科级及以下教职工备案工作由人事处负责,每年年底前将备案情况梳理汇总作为年度考核主要依据。教职工申请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等由所在部门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教职工申请病事假 7 天(含 7 天)及以上天数的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各处级单位的考勤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须建立请销假台账,每月的考勤结果须在本部门内部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后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于次月的前 10 日 内将《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部门考勤汇总表》(附件 3)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院人事处、纪检处对各部门的考勤执行情况负责监督。对各部门不严格执行考勤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形,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探亲假、病假、婚假、产护假均包含国家法定假日和公休日。丧假、事假均不包含国家法定假日和公休日。教职工请假累计天数,按时自然年(当年 1 月 1 日到12 月 31 日)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部门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同时废止《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试行)》( 阿职院发[2018]2号)、《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阿职院发〔2023〕47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